順手救動物,只花三分鐘(1 / 2)

雖然在連載的時候,突然做了這樣的事情,非常突兀,但是就讓它突吧。

昨天,我與一位許久沒有連絡的好友連絡,大該因為我以前曾為了一些事情瘋狂的把信件寄給一百零二位立法委員的緣故,她也希望我幫她寄信給立委。

坦白講,我挺淡定的ˊlt;_ˋ。想了想,問了她是什麼事?

接著,她便寄了一封信給我:

親愛的朋友們,我是吳**,請原諒我用這樣令人傷感的圖文不斷洗各位的版面,相信大家都有愛心,都難以面對流浪貓狗真實的處境,才會不願聽聞此類消息,然而,現在你只要花1~5分鐘左右的時間,將信轉寄給立委及總統(沒空不用改,有空就稍微改一下,一排星號下面的信件範本擇一),您也可以不只是感傷,也可以為流浪的貓狗出一分力,我們並不偏激,沒有犧牲人的權利去捍衛貓狗權利,法案主要訴求只是希望給他們留最後一分生存的權利而已,尋求合協共生的平衡點,你的幾分鐘,許多人和數不清流浪動物 謝謝你!!!

總統信箱 president ma ying jeou's mail box:

target="_nk">htt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2amp;step=write</a>

行政院長信箱 premier of the executive yuan:

我把以下立委的email信箱集合在一起,您只要複製到寄件者的欄位後按寄出即可,(請多邀請親友一起寄),但總統amp;行政院長的需連結到官網,lt;感恩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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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華信箱: ">l</a>

林滄敏信箱: ">l</a>

丁守中: ">l</a>

黃昭順: ">l</a>

廖國棟: ">l</a>

楊瓊瓔: ">l</a>

潘維剛: ">l</a>))

((以下轉貼自 黃泰山))

1/9 (三)動保法修法最後機會,支持我們的立委需要後盾,對抗顢頇的官員。(若是這次沒有修出有實質幫助的法案,又要再等三~五年,這期間,大約又會有50萬隻浪貓浪狗被撲殺,以及不知多少數目的貓狗被虐待致死!!)

在此期間,我們可以做三件事

(一)1/4(五),下午3:00,一起到農委會抗議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37號

(二)1/9 (三)越多人出來,支持我們的立委越有籌碼,修法越有希望成功。犧牲一天,拯救浪浪,以後想要犧牲一天也沒機會了。這天,有多少人,就有多少籌碼,浪浪就有多少生存機會。

時間:1/9 (三)上午9:00~下午5: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前(台北市濟南路長老教會旁)

(三)寫信、傳真、留言給立委,絕大多數立委是愛動物的,但也許他們不瞭解我們修法的目的,讓我們寫信向他們解釋,懇求他們支持(不能讓立委不高興,浪浪命運掌握在他們手裡,千萬別害了浪浪)。一定要以懇求的方式,用字遣詞千萬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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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供幾個範本,讓大家參考,請大家稍加修改,不要每封信都一樣。

請盡量用傳真或po臉書、粉絲頁,立委看到的機會比較高。

【版本一】

敬愛的 立委,您對動物的關懷,我真的很感激

這次我支持動保法增定流浪動物專則,增訂流浪動物專則,目的並不是希望我們的社會永遠存在流浪動物,相反的是要「消滅流浪動物」。沒有一個愛動物的人希望貓狗流浪,我們最大的期盼,是貓狗都有一個溫暖的家,不再有任何一隻貓狗流浪於街頭。

貓狗只要流浪,就是受苦,挨餓受凍、即病纏身、被虐待、被毒殺、被捕捉、車禍、受傷……。站在動保立場,我們不願意看到貓狗流浪。 流浪貓狗,特別是流浪狗,的確也會製造一些問題。吵鬧、排泄物、威脅民眾,甚至追車咬人。這些,我們都不否認,儘管情況不應被渲染誇大。因此,站在民眾安全與生活品質立場,我們也不希望街頭有流浪貓狗。

然而要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就必須正視流浪動物的存在,承認現行捕捉撲殺無法使流浪動物減量。這也是為什麼要把「流浪動物」納入動保法定義的原因。

增定流浪動物專則不是要讓流浪動物滿街跑,而是希望用更有效、更人道,且政府和民間一起合作的方式,消滅流浪動物,讓每一隻動物都有家,不要再流浪,也不要再帶來社會問題。

【版本二】

敬愛的 立委,您對動物的關懷,我真的很感激

請您支持修法杜絕棄養,支持「家犬繁殖必須登記」,並增訂頒發檢舉獎金的條文。這個方法比比現行寵物登記植晶片有效。現行以植晶片防只棄養是無效的,因為晶片機查困難,各地方政府也沒能力稽查。監察院2011年調查,從2001~2010年十年,全台灣只開出279張未植晶片罰單,平均每年每個縣市只處罰1.1人,其中有8個縣市,1個人都沒罰到,可見機查植晶片不但人手不足,技術上也很困難。

但家犬如果生小狗,其外觀一眼便能看出,只要追查飼主有沒登記,若沒登記便處以重罰,只要重罰幾人,便可遏止飼主任家犬過度繁殖而棄養,同時也給飼主為家犬絕育的壓力。

只有眼睛看得到的方式,才容易稽查。若加上檢舉獎金,效果一定更大。當然,飼主可能會說狗不是他養的,那政府便可委託民間將該犬隻絕育,至少不會在生小狗,也不會因過度繁殖而棄養。

因此,請您支持高志鵬等委員版本第五條修正案,或黃昭順委員版本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版本三】

敬愛的 立委,您對動物的關懷,我真的很感激